进口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亟待加强
www.sditds.gov.cn 2016-03-07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存在的问题有:一是纳入管理的商品类别单一。相对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20世纪60年代即开始实施缺陷产品召回,我国于2004年才开始确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新实施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仅将儿童用品和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等2种20类纳入召回管理范畴,其他类是参照实施。而美国已将家庭、学校及娱乐中使用的15000类以上消费品纳入管理。二是消费品实施召回的数量仍较低。我国缺陷消费品召回数量连年大幅提升,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2015年我国共实施儿童玩具及用品召回活动89次、电子电器产品召回活动13次。2007年8月《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共实施儿童玩具、家用电器等消费品召回361次。而据不完全统计,仅2015年12月一个月,欧盟就实施日用消费品召回221次,美国实施25次、澳大利亚实施28次。三是消费品缺陷判定标准不清晰。受技术标准自身的先进性、滞后性、全面性等因素影响,产品即便符合标准也不能代表其不存在缺陷,因此各国在强制性产品标准外,也将产品在后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不合理危险作为缺陷判定的重要标准,比如美国、加拿大2015年12月以来对中国产工业消费品实施了自愿性召回30次,其中因不合理危险的为25次,占到83.3%。但在我国,不合理危险判定尚无明晰、具体、可操作的程序,影响了缺陷产品的召回管理。四是缺陷产品报告渠道和自愿性召回意识不足。一方面,消费者不了解缺陷产品报告途径,维权意识不够强,对缺陷产品报告意愿不足,同时对召回制度的认识不够,对于被召回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往往有质量偏见。另一方面,企业因质量责任意识薄弱、不愿承担召回成本、担心召回影响声誉等因素,自愿性召回意识差,甚至不配合履行召回责任。五是进口消费品缺陷管理滞后。2015年我国实施召回的102批消费品中,仅有2批为进口。与此相对的是,2015年12月美国召回的28批产品中76%为进口(48%为中国产)。除进口汽车的召回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里涉及外,2016年以前只有进口玩具的召回管理在《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中提及,而其他进口消费品的缺陷管理尚未有规定。进口消费品的缺陷管理起步较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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