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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亟待加强

www.sditds.gov.cn 2016-03-07

   201611日,《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完备的保障。但当前我国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仍存在不足。同时,随着进口消费品关税的不断下调,消费品进口量不断增加,对于进口消费品的缺陷管理应予以重视。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存在的问题有:一是纳入管理的商品类别单一。相对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20世纪60年代即开始实施缺陷产品召回,我国于2004年才开始确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新实施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仅将儿童用品和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等220类纳入召回管理范畴,其他类是参照实施。而美国已将家庭、学校及娱乐中使用的15000类以上消费品纳入管理。二是消费品实施召回的数量仍较低。我国缺陷消费品召回数量连年大幅提升,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2015年我国共实施儿童玩具及用品召回活动89次、电子电器产品召回活动13次。20078月《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共实施儿童玩具、家用电器等消费品召回361次。而据不完全统计,仅201512月一个月,欧盟就实施日用消费品召回221次,美国实施25次、澳大利亚实施28次。三是消费品缺陷判定标准不清晰。受技术标准自身的先进性、滞后性、全面性等因素影响,产品即便符合标准也不能代表其不存在缺陷,因此各国在强制性产品标准外,也将产品在后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不合理危险作为缺陷判定的重要标准,比如美国、加拿大201512月以来对中国产工业消费品实施了自愿性召回30次,其中因不合理危险的为25次,占到83.3%。但在我国,不合理危险判定尚无明晰、具体、可操作的程序,影响了缺陷产品的召回管理。四是缺陷产品报告渠道和自愿性召回意识不足。一方面,消费者不了解缺陷产品报告途径,维权意识不够强,对缺陷产品报告意愿不足,同时对召回制度的认识不够,对于被召回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往往有质量偏见。另一方面,企业因质量责任意识薄弱、不愿承担召回成本、担心召回影响声誉等因素,自愿性召回意识差,甚至不配合履行召回责任。五是进口消费品缺陷管理滞后。2015年我国实施召回的102批消费品中,仅有2批为进口。与此相对的是,201512月美国召回的28批产品中76%为进口(48%为中国产)。除进口汽车的召回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里涉及外,2016年以前只有进口玩具的召回管理在《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中提及,而其他进口消费品的缺陷管理尚未有规定。进口消费品的缺陷管理起步较晚。 

    为有效保障进口消费品安全使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检验检疫机构建议:一是改进产品质量监管重心和方式。改变以往将产品技术标准作为判定产品质量合格与否唯一标准的管理思维,将不合理危险管理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强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积极跟踪销售和使用情况,收集分析质量安全信息,监督缺陷产品及时启动调查与召回程序。二是加快缺陷判定标准体系与法律法规的建设。发挥质检系统标准化工作的独特资源优势,积极探索、研究和推进产品缺陷判定工作规程、认定方法的标准化进程,建立完善产品召回标准化运行体系。同时建议加快《消费品安全法》的制订。三是加大信息公开、宣传教育力度。调动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保护组织的作用,推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完善多渠道、便利性的缺陷报告体系,加大对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投诉、反馈渠道的宣传,引导、鼓励消费者报告产品缺陷信息。加强主动召回负责任、重质量的正面宣传,纠正公众关于被召回产品和品牌劣质的印象。四是加强进口缺陷产品的召回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大与工商质检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积极拓展进口消费品使用环节质量安全信息的来源渠道,发挥人才、技术、设备设施等资源优势,对进口缺陷产品实施严格管理和召回制度,实现进口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无缝衔接。
来源:山东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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