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做好综合保税区内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大型设备异地委托监管工作
www.singlewindow.sd.cn 2019-05-2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加快综合保税区创新升级,促进综合保税区发展租赁业态,日前海关总署发出通知,要求海关部门做好综合保税区内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大型设备异地委托监管工作。
通知要求,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不具备实际入区条件的大型设备,实行保税监管,按物流实际需要,实施异地委托监管。按照海关通关一体化的相关要求,租赁企业自主选择申报地向海关进行申报,由口岸海关实施实货监管,综合保税区主管海关根据口岸海关反馈监管信息完成进出区管理,共同做好上述大型设备的海关异地监管工作。同时,上述大型设备进出口的征税管理,按现行规定执行。
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1月2日,今年首场国务院常务会议瞄准稳外贸和稳外资,提出要“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促进综合保税区升级,打造高水平开放新平台”及五条具体举措。其中,围绕推进物流便利化,提出对综合保税区内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可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25日,《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印发,再次部署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大型设备的海关异地监管工作。在《意见》提出的五大方面21项具体任务举措中,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大型设备的海关异地监管被列为“培育新动能新优势,打造销售服务中心”任务项下的第17项“发展租赁业态”。
据了解,截至目前,全国共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40个,其中综合保税区96个。随着租赁贸易逐渐成为一种非常活跃的贸易形式,海关异地委托监管进一步节省了租赁贸易进出口流程的时间成本及货物运输成本,减少了整个项目在货物运输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是国内综合保税区对标国际先进模式、逐步打造租赁行业高地迈出的坚实一步。
综合保税区内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大型设备海关异地委托监管,是指我国以租赁贸易方式进口大型设备或我国制造生产的大型设备以租赁贸易方式出口,货物使用所在地或货物所在地与综合保税区地域跨度太远,但货物租赁贸易进出口需要在综合保税区报关、验放的,在远距离运输带来的运输风险较大、运输成本过高等情况下,综合保税区海关可以和货物所在地海关协调,货物不需实际进入综合保税区,由综合保税区海关申报、当地海关监管验放。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上一篇:威海海关查获非法邮寄入境象牙及砗磲制品 下一篇:前4个月青岛多式联运海关监管中心发送国际班列8000余标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