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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62号(关于进口俄罗斯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www.singlewindow.sd.cn 2023-11-09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有关俄罗斯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俄罗斯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关于俄罗斯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野生水产品,是指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生物资源,即鱼类、水生无脊椎动物、水生哺乳动物、藻类等水生动植物产品,不包括1973年3月3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加工企业、独立冷库),应符合中国和俄罗斯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并获俄罗斯官方批准且受其有效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以下称俄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俄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俄罗斯联邦内水、领海、大陆架、公约地区和公海合法捕捞的水生生物资源。

  (二)原料及产品均未在以下所列问题的涉及区域:

  1.俄方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与《议定书》产品相关的水生动物疫病,使输华野生水产品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2.俄方境内发生任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

  3.俄方已输华或拟输华野生水产品严重违反中国和俄罗斯法律法规及《议定书》规定;

  4.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重大传染病,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野生水产品及其包装、运输工具;

  5.捕捞海域受到污染物影响,如放射性污染物,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野生水产品。

  (三)未直接或间接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中方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经主管当局检验,未发现中国和俄罗斯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

  (四)所有输华野生水产品经俄主管当局检疫检验,是卫生的、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未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五)捕捞、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均应符合双方相关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同时,符合冷链食品的相关安全卫生要求。

  五、证书要求

  俄罗斯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野生水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俄罗斯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议定书》的有关规定。俄方应在兽医(卫生)证书上完整填写捕捞、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中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加工厂和独立冷库的名称和注册编号等。

  证书用中文、俄文和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俄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官方印章和签字官员笔迹样式提供中方备案。如有变更,俄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俄罗斯输华野生水产品应有外包装和单独的内包装(用于进一步加工的除外)。内外包装应是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满足防止外界因素污染的要求。

  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标签,内容包括: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保存条件、生产方式(野生捕捞)、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编号、生产地区、生产企业地址(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预包装形式输华的野生水产品,预包装的中文标签应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七、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进口检验检疫。

  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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