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关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6号(关于调整健康申报有关要求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23年8月30日零时起(当地时间),入境人员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时,无需申报行前48小时新型冠状
2023-09-05查看详细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5号(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第十条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根据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参照商务部
2023-09-05查看详细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4号(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的补充公告)
为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业务的监管和统计,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8号(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一、区
2023-08-29查看详细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3号(关于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的公告)
为全面防范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对食品安全造成的放射性污染风险,保护中国消费者健康,确保进口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2023-08-24查看详细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0号(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自2022年5月以来,猴痘疫情持续在全球多个区域广泛流行,截至目前,已有113个国家(地区)报告了89000多例猴痘确诊病例,包含152例死亡病例。近期,欧洲、美洲和西太平洋区域猴痘疫情呈上
2023-08-23查看详细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01号(关于解除俄罗斯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禁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原质检总局、原农业部2015年第111号联合公告中因俄罗斯牛结节性皮肤病对该国牛及其相关产品的输华限制,有关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另行制定。
2023-08-23查看详细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2号(关于实施中国-塞尔维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
2021年2月4日,中国政府与塞尔维亚政府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塞尔维亚共和国财政部海关署“经认证的经营
2023-08-23查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