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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监管变化趋势早知道

www.singlewindow.sd.cn 2021-06-04


为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公布,以下简称“249号令”)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文对“249号令”的主要内容及其所反映的进出口食品监管变化趋势进行了分析,以帮助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尽快了解和适应政策变化。


问:“249号令”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249号令”明确其适用范围限定于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为责任主体,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安全负责;海关总署为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安全。

应注意的是,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市场采购、边境小额贸易和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邮寄、快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执行。


问:“249号令”提出的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概念为何?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249号令”第十条规定:“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即,对于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方可准予进口。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包括: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随附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问:“249号令”中关于对境外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和审查有何新规定?

答:“249号令”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详细列明了海关总署对境外国家审查和评估的条件、内容、审查方式、审查材料以及结果应用等内容,并且规定海关总署可以组织专家通过资料审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实施评估和审查。相对于原《办法》中仅仅提出对境外国家的审查评估要求而言,做出了进一步细化,这对境外拟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可以对照这些评估审查内容和方式评估其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可行性。同时评估审查和评估形式进一步多样化, 明确海关总署可制定并实施视频检查计划,为疫情下的进口食品监管带了便利,多渠道的解决了企业诉求。


问:“249号令”中对进口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有何新规定?

答:“249号令”第三十条规定,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并要求境内进口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对食品标签的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此前,根据原质检总局发布的2013年第133号公告,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本次对于将中文标签印刷在最小销售包装上的要求,已经从婴幼儿配方乳粉扩大到了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同时,《办法》也对进口鲜冻肉类产品、水产品的标签标识进行了详细的要求。


问:“249号令”对于食品进口商与食品出口商所应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有何规定?

答:“249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控措施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此条规定对食品进口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49号令”第四十四条完善细化了对于出口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包括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等。此外,“249号令”中还删除了运输包装上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要求。


来源:青岛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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