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专区
欢迎光临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门户!
7x24小时热线:95198 退出

通 知

当前位置 : 首页 > 首页 > 通知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7号(关于《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部分附件内容进行修改的公告)

www.singlewindow.sd.cn 2018-05-10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3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已经《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署令第238号)修改并公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将《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附件3《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誉度等级告知书》中的“检验检疫机构”改为“海关”。修改后样张见附件1至3。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doc

          2.出入境口岸卫生监督采样凭证.doc

          3.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誉度等级告知书.doc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9日

  

  

  

  

  

  


上一篇: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4号(关于修改《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附件的公告)
下一篇:关于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货物申报系统升级的通知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