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www.singlewindow.sd.cn 2019-04-08
税委会〔2019〕17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2的税率分别调降为13%、20%。
二、将税目1“药品”注释修改为“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按照货物税率征税”。
三、上述调整自2019年4月9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见附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9年4月8日
附件下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pdf |
上一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 汽车及零部件继续暂停加征关税的公告 下一篇: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2号(关于新增查询报关单数据传输状态信息有关事宜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