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www.singlewindow.sd.cn 2016-08-29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要求和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总体部署,8月2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45号公告,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一是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转内销审批。二是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许可证件,并按《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中列名的税目范围进行手册设立(变更)。涉及禁止或限制开展加工贸易商品的,企业应在取得商务部批准文件后到海关办理有关业务。三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如需转内销的,海关依法征收税款和缓税利息。进口料件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关许可证件。加工贸易项下关税配额农产品办理内销手续时,海关验核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的关税配额证原件或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配额证原件,按关税配额税率或关税配额外暂定优惠关税税率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无一般贸易配额证的,按关税配额外税率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四是严格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机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要严格执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制度,为企业出具《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来源:山东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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