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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家单位集体签署《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航运法治建设公约》

www.singlewindow.sd.cn 2017-03-08

3月7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航运法治建设公约》签署仪式在浦东新区办公中心第一贵宾厅举办。市交通委副主任张林、浦东新区副区长陈希出席仪式并致辞,见证《公约》签署仪式和项目签约仪式,并为东盟法律服务上海合作中心揭牌。

仪式上,包括航运法律和仲裁机构、行业协会、高校航运法律研究机构在内的共22家单位集体签署公约,明确表示愿意为自贸区航运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仲裁服务。

与此同时,在《公约》框架下初步达成4个合作项目。分别是:东盟法律服务上海合作中心项目(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东盟法律服务联盟)、通用航空产业特殊保险产品创新项目(上海通用航空协会——上海航运保险协会)、国际海员法律调解中心项目(上海船东协会——上海经贸调解中心)、国际船舶管理第三方法律责任项目(上海国际航运发展中心促进会国际船舶管理人分会——上海交通港航发展研究中心)。

东盟法律服务上海合作中心项目

签约方: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东盟法律服务联盟

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吸引东盟法律服务联盟,在上海普通设立推进多元解决纠纷机制建设,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律服务机构。


      公约全文如下: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航运法治建设公约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法治建设, 围绕立足上海、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战略要求,充分发挥改革先行优势, 探索法治合作新模式,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根据上海自贸区总体方案中关于“ 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要求,积极参与和支持各项工作。

第二条  秉持独立、公正、共享的原则,本公约成员应当牢固树立依法建设上海自贸区法制营商环境的意识, 平等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共同提升上海自贸区航运服务的能级。

第三条  树立法律服务意识,本公约成员应当为国内外航运机构、企业和组织在自贸区内的投资、经营等活动,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海洋运输、船舶管理、内河航运、邮轮经营、港口服务、航空运输、仓储物流、航运融资、绿色航运、航运保险、新技术发展等内容的专业法律保障。

第四条  引领行业积极健康发展, 本公约成员应当在法治建设意见征询、合同标准研究和制定、行业法律风险预警、典型案例剖析、法律专业培训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助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本公约成员应当一致努力,为航运资源高度集聚、航运服务功能健全、航运法制规范和完善发挥应尽的责任,确保“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海运强国”等国家战略有序实施。

来源:宁波电子口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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