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正式对外发布
www.singlewindow.sd.cn 2017-03-28
海关总署副署长李国(吴晓山 摄)
3月28日,国新办举行推进进出口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情况发布会。海关总署副署长李国在发布会上指出,3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33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8日正式对外发布。这是继去年40个部门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后,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也标志着海关进出口信用体系建设迈入新的阶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
李国表示,海关总署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部署,在推进进出口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重点管好两头,对高信用企业,实施联合激励;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海关总署副署长李国在发布会上介绍了《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的四个特点:
一是部门协作力度大。《合作备忘录》联合了33个部门,覆盖全国省、市、县各行政层级,实现了纵横相间的协同联动,形成一个严密的信用管理网络。失信信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动态更新,各有关部门即时纳入日常管理,真正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切实增强对失信企业的实际管控能力。
二是联合惩戒措施实。《合作备忘录》立足于执法实际,针对失信企业的特点,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执法管理、市场准入、行业规范、社会认同等不同角度细化、量化出39条惩戒清单,涵盖工商、税务、质检、金融、环保、司法等多个重点领域,均具有较强的实践可操作性。
三是惩戒对象范围宽。实施惩戒的对象,不仅包括了失信企业本身,同时拓展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增加对相关人员的惩戒,可以最大限度防止失信企业“改头换面”,逃避惩罚,有助于加大企业失信成本,实现从源头上治理失信活动的目的。
四是企业失信成本高。《合作备忘录》构建起了长效的协同共管机制,进出口企业一旦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则在全国海关乃至整个国家社会信用体系中都会被贴上标签,受到高强度的限制和约束。只有让企业因失信付出高昂的经济成本和经营代价,才能真正起到“不敢失信”“不能失信”的威慑效果。
海关认定的失信企业主要有以下8方面的情形:
第一,有走私罪或者走私行为的企业。走私罪或者走私行为是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类的货物,也就是有主观故意。其中达到一定数额的构成犯罪。
第二,一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构成了多次或者是非常频密的。海关有一个数额,或者是涉案金额的标准。
第三,拖欠应缴税款和应缴罚没款项的。
第四,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失实,并且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就是企业用虚假的信息进行注册登记,搞“空壳企业”。
第五,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第六,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并且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
第七,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八,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的。
海关总署副署长李国在发布会上表示,惩戒既是一种结果,同时也是一种手段,应当让一些迷途知返,希望诚信守法的企业有一个改过自新、走上正途的机会。
李国说,对于一般的失信企业,只要一年内不再发生所列举的失信情形,经过评估和核查,可以恢复为一般信用企业,让他享受到与一般企业同等待遇。
李国强调,对形成恶意循环的失信企业会加重惩戒,而且今后也不会总开绿灯,一些企业背后的个人是关注的重点,因为企业都是由具体的自然人按照有关的规定注册的,也是由自然人进行管理的,所以通过改头换面去逃避惩戒这种行为也是不允许的,会在措施里面予以关注和管控到位。
来源:国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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