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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办字〔2016〕47号(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

www.singlewindow.sd.cn 2016-04-06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6〕4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鲁各相关单位:
      《山东省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口岸办反映。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日

  山东省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

  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10号)精神,决定从2016年4月6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进出口环节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免除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同时加大对有问题企业的处罚力度。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精神,落实财行〔2016〕10号文件要求,促进相关惠企政策落地,减轻外贸企业负担,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鼓励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建立健全“守法诚信受益,违法违规惩戒”机制;推进口岸通关便利化改革,进一步提高查验的针对性、有效性,支持外贸稳定发展。

  二、试点范围

  按照财行〔2016〕10号文件的规定,确定试点范围。

  (一)试点口岸范围:全省海运口岸及海关指定认可的内陆查验场所(不包括空港口岸)。

  (二)试点进出口货物范围:包括集装箱(重箱)货物和厢式货柜车运输货物(含中韩甩挂运输)。

  (三)免除费用范围:限定于外贸企业在海关查验环节发生、与海关查验工作直接相关的吊装、移位、仓储费用。

  吊装费是指外贸企业将海关确定需要查验的集装箱等货物从码头、堆场、货栈等海关监管场所短距离吊运、托运至海关指定查验场地以便海关实施查验作业所产生的费用。

  移位费是指将海关确定查验的集装箱等货物从海关监管场所短距离运输至海关指定查验场地,并按照海关查验指令要求,将相关货物掏出箱体,以便海关实施查验作业所产生的费用。

  仓储费是指对海关确定需要查验的货物,已运至指定地点并开始查验后,按照海关查验工作规程,在1天内不能完成查验作业,且在口岸免费堆存期之外所产生的仓储费用。

  特殊情况下,因海关查验工作需要,可能产生二次(或多次)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经海关确认查验没有问题的,纳入免除费用范围。

  对集装箱空箱、空车和固体废物货物查验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不列入免除费用范围。

  对发生在企业自用场地由海关提供便利化查验优惠服务、不发生向第三方支付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的,不纳入免除费用范围。

  对于因外贸企业未按照海关查验工作规程要求及时到场陪同查验以及在海关放行后未及时提取货物产生的吊装、移位、仓储相关费用,不纳入免除费用范围。

  对查验有问题的,吊装、移位、仓储费用不予免除。其中拼箱货物有问题的,由相应货主承担费用。

  (四)查验没有问题的范围:限定于海关查验后正常放行的情形。

  (五)查验有问题加大处罚的范围:对货运渠道通关环节查获案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查验、审单等通关环节发现的案件,根据海关有关规定,按照相应处罚幅度的上限进行处罚;对于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应根据海关总署规定的认定条件,严格审查,从严掌握,不得放宽从轻、减轻的适应条件。

  三、实施办法

  (一)确定免除费用的标准。各口岸所在地市级口岸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与物价、财政等部门综合考虑当地口岸经营服务单位设施设备与人工费用投入、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等因素,针对不同地区及查验方式,在充分论证、科学测算基础上,合理确定免除费用的具体标准。各口岸免除费用的具体标准,应于4月20日前分别报省口岸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财政部驻山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免除费用的标准,一般应按照集装箱人工掏箱查验、机检查验(分20呎含40呎以下和40呎及以上),以及厢式货柜车(包括中韩甩挂运输)查验几种类型,剔除不合理费用,实行包干计费。试点费用标准不得高于各口岸经营服务单位试点前公布实施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海关指定认可的内陆查验场所名单,由青岛海关、济南海关负责提供。

  (二)规范免除费用的操作方式。免除费用的具体操作办法要规范合理,以不改变口岸现有吊装、移位、仓储作业和收费流程等市场运作链条为前提,符合当地实际,既要方便快捷、具有可操作性,又要保证进出口企业切实得到政策实惠。

  (三)查验结果确认方法。从4月6日起,对查验没有问题的货物,由海关负责确认,并在查验工作完成后,在放行信息(电子放行信息或纸本放行单证)予以标识并发送口岸经营服务单位。口岸经营服务单位应据海关标识信息对查验无问题货物予以免费,不得采取先收后返方式操作。海关查验结果的确认规则,及对查验没有问题进行标识的方式,由青岛海关、济南海关负责制定。

  (四)查验情况统计方法。免除费用以海关标识的放行信息(电子放行信息或纸本放行单证)为准统计和确定。各口岸所在地的青岛海关、济南海关隶属海关负责统计本辖区内口岸查验没有问题的集装箱数量,各集装箱场站等口岸经营服务单位负责统计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集装箱数量,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统计报表盖章后报送口岸所在地口岸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口岸所在地口岸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以海关提供的查验统计数据为基础,对照口岸经营服务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核对相关数据并核算免除费用,于每月10日前报送当地财政部门。各市财政局核实后,报省财政厅。

  统计填报的具体内容、格式体例、时限要求等,由省口岸办会同有关单位统一制定。

  (五)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将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预拨部分资金,年底根据试点工作开展实际情况进行结算。对中央下达的免除费用资金,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规范支付、科学管理。资金拨付要在充分考虑查验服务企业承受能力基础上定期拨付,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制定。财政部驻山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按照财政部要求,对免除费用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管。

  (六)监督检查措施。各市口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统计数据真实性、配套服务费免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切实产生预期效果。各相关企业要守法经营,准确统计相关数据,不得弄虚作假,发现虚报、瞒报等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将依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四、配套措施

  (一)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在省级管理部门层面,省口岸办牵头负责制定试点总体方案,建立检查督促工作机制,实施定期检查、通报制度。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免除费用资金的审核、支付、结算等相关工作。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牵头负责海关查验相关数据的统计、审核和提供,落实对有问题企业加大处罚力度等相关措施。省物价局牵头负责加强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相关工作。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交通运输厅、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规范口岸经营服务企业服务行为的相关工作。

  为扎实推进上述改革试点任务落实,各地财政、价格、交通运输、商务、口岸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检查查验机构,要参照省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分工,建立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试点任务落实。

  (二)加强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和收费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发〔2015〕1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减轻外贸企业负担”的部署,深入推进口岸经营服务管理体制改革,破除各种形式的垄断,引入竞争机制,推进服务市场化,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要依法整治强制服务、乱收费等行为,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机制,建立公开、透明、合理的服务收费机制。要督促口岸经营服务企业依法依规提供吊装、移位、仓储等服务,不得在配合开展查验工作中强制服务和收费。

  (三)优化口岸通关环境。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检查查验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和协调配合,推进口岸查验模式创新,优化监管流程,提高通关效率。同时注重提高非侵入、非干扰式查验比例。对固体废物等关检双方能够实施一次查验的货物,均采取一次查验方式,避免重复开箱。要切实落实对有问题企业的处罚措施,形成“守法有利、违法惩戒”口岸查验管理机制,促进外贸企业守法经营。

  (四)加强基础工作。要充分考虑相关方面的实际情况,细化和完善相关工作流程,既要方便外贸企业和口岸经营服务企业,又要有利于海关查验单位、口岸管理部门等实施管理。要引导和鼓励口岸经营服务企业不断提高装卸、储运技术设备的科技创新,改进服务模式,提高信息化水平和作业效能。省口岸办要结合山东电子口岸平台建设,联合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研究开发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统计、核算、支付等功能的应用系统,具备条件时实施。

  (五)全面向社会公开。要畅通进出口企业和社会各界了解国家惠企政策内容的渠道,努力扩大政策知晓面,让更多守法企业享受到国家惠企政策的红利,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细则

  请各地口岸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商海关、物价、财政、交通运输、商务、港口企业、口岸查验服务企业等,按照当地实际,研究提出具体操作实施细则,于2016年4月20日前报省口岸办、省财政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财政部驻山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六、情况报告

  要遵循试点工作的一般规律,鼓励各地开展工作创新,坚持在推进中规范、在规范中推进。试点过程中,各地要注重加强调查研究,各口岸所在地市级口岸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坚持每月一总结,包括试点工作做法、成效、经验、问题和改进意见等,总结报告及时报送省口岸办。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加强信息沟通,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及时解决。由省口岸办牵头,各相关部门、单位配合,于2016年7月初形成试点工作阶段性总结报告,于11月上旬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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