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专区
欢迎光临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门户!
7x24小时热线:95198 退出

通 知

当前位置 : 首页 > 首页 > 政策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4号(关于进口环节执行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调整事宜的公告)

www.singlewindow.sd.cn 2016-12-01

经国务院批准,自12月1日起对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详见财政部网站)。现就进口环节执行事宜公告如下:
       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进口小汽车时,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填制报关单。自12月1日起,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驻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小汽车,并且单台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报关单征免性质栏需填报“特案”。上述范围之外的进口小汽车,有关报关单填制规定不变。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11月30日


上一篇: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3号(关于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的公告)
下一篇: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 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