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专区
欢迎光临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门户!
7x24小时热线:95198 退出

通 知

当前位置 : 首页 > 首页 > 政策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5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www.singlewindow.sd.cn 2016-12-06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施海关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 “保税电商A”。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天津、上海、杭州、宁波、福州、平潭、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等10个城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暂不适用“1239”监管方式。

  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5日


上一篇: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
下一篇: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