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2号(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www.singlewindow.sd.cn 2021-12-28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附件中《协调制度》编码56.03的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经修订的标准(详见附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8日
上一篇: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3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 下一篇: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口岸收费专项整治行动